百色市養犬管理辦法 百色養犬管理辦法
百色市養犬管理辦法
為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創建清潔衛生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結合百色市區現狀,決定對百色市區內的犬類進行專項整治。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百色市區具體范圍包括:東起百色高速路口東,西至百色高速路口西和百色東筍電站,北起城北一、二路至澄碧河水庫路口,南至龍景新區內的建成區、開發區。
二、凡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疫病免疫注射,憑免疫證到公安機關辦理準養證,才能進行養殖。
三、凡百色市區內的單位、個人養犬的,全部實行家中圈養和栓養。禁止在公共綠地、公園、廣場、街道、車站、碼頭及休閑觀光場所、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逗犬、溜犬、拴(套)養犬只。
四、因領證、檢疫、免疫接種和診療需攜帶犬只外出的,需持家犬免疫證、犬只準養證或免疫標志同行,并應當將犬只裝入大袋、犬籠,或者為犬只戴上嘴套、束犬鏈。外出時須由成年人牽領,應當避讓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咬傷他人。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犬只,犬只死亡的,養犬人不得隨意丟棄,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攜犬出戶時,應帶有垃圾袋,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裝袋清除。
六、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息,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禁止攜犬和放任犬只在河道、泉池及其他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
八、養犬人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九、養犬人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衛生、市政、水產畜牧獸醫、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查處。無《犬只準養證》、《家犬免疫證》或免疫標志的犬只和未栓養、流浪的犬只,均屬違章犬,一律視為野犬,由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或街道辦進行捕殺,捕殺違章犬所需費用由犬主承擔。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