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的撫養權|狗狗的撫養權法院會受理嗎
關于狗狗的撫養權,簡要來說包括以下幾點:
①我國現有法律并沒有寵物“撫養權”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在離婚時對寵物的處置無法達成共識,那么法院只能把寵物視為財產來進行分配,若調解不成功則要進行判決。法院在調解或判決階段,通常會綜合考量寵物的購買者、照料人。
②離婚訴訟中,從狗狗可以推及其他的寵物,只要是夫妻雙方共同飼養,又都爭取“撫養權”,該訴訟請求就在法院的受理范圍內,也就是說法院可以作出裁決。至于具體的處理方式,當然不能實物分割(否則就是要了狗狗的命)。
③最后爭奪狗狗的撫養權也是充滿了溫馨與搞笑 NO.5《狗狗與我的十個約定》 十四歲的小女孩收養了一直可愛的小狗。
④公狗狗沒有母狗狗的那種母性,不會撫養幼犬 公狗狗撫養幼犬,是因為它沒有母狗狗在生出幼犬之后的那種母性,很多雄性的動物都是沒有這種母性的。所以公狗狗不撫養幼犬其實是因為它遵循大自然的規律。 公狗狗自己的能力不足。
我國法律規定,貓狗等寵物屬于“物”,即財產,并不具有人身相關的屬性。但是隨著我們的社會文明進步以及現代法律發展,我們的家事審判實際正不斷向國際先進水平靠攏,在裁判貓貓狗狗相關的問題時,法官會將鏟屎官對貓貓狗狗的感情以及貓貓狗狗的基本權利(活著,不被扔掉)納入考慮范圍。幾個典型問題如下。
1、未婚分手的情況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貓狗或者返還貓狗購買費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給出的裁判理由有,戀愛期間互贈禮物屬于正常,數額不是特別巨大的不用返還;以及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訴訟時貓狗還被女方所有。
2、結婚后購買的貓狗,無論是誰掏的錢,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和犬證上主人的名字無關。
3、協議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貓狗歸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定額的撫養費,并且可以探望貓狗。法院認為這樣的約定有效。但是如果女方不許男方探望貓狗,法院沒辦法強制執行。同理,要是男方停止支付每個月幾百塊的貓狗生活費的話,女方可能也沒有太大的動力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所以離婚協議中的類似約定,多數還是靠雙方自覺的君子協定。
4、離婚時,雙方未能就貓狗跟誰的問題達成一致,女方就悄悄把貓貓狗狗帶走。男方訴訟女方要求返還貓狗時,法院一般不支持,理由還是男方沒有證據證明,貓狗被女方占有。如果男方要求返還購買款并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基本上,離婚后,貓貓狗狗跟誰了就是跟誰了,法院一般不會通過判決的方式改變貓狗跟誰的事實。
5、以上情況男女性別互換不會影響結果。(孩子的撫養權不是,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母親比父親更有優勢。)
在所有的案件檢索中,涉貓案件僅是涉狗案件的十分之一。西爺寫到這里,摸了摸椅子旁自己養的狗的狗頭,告訴它,以后再見到貓們,硬氣點兒,爭著搶狗的人類還是比搶貓的人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