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法律條規_法律條規大全196條
狗狗法律條規,不能隨意拋棄,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不,前幾天一位網友家的狗狗就被主人狠心拋棄了,狗狗在外流浪了一段時間,最后還是被好心的路人發現,送到了救助站。不過令人意外的是,狗狗竟然在救助站待了3天,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吧。原來,這只狗狗是一只只被遺棄的流浪狗,當時它的主人因為工作原因不能及時將它帶回家,于是就將它遺棄在了這里。
一:法律條規大全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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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記
在一個文明的社會里,不是所有東西都可以用錢買到。生命的價值在于它不應該被商品化,當你把生命商品化的時候,就是在傷害生命本身。
什么是代孕?
代孕即由他人代為懷孕生子,這時候,代孕者是孩子的法律上的母親,而提供卵子的,是孩子生物學上的母親。
實踐中存在多種類型,例如:
(1)純借宮:通過試管嬰兒技術,將需要生育的男女雙方精子、卵細胞結合受精后,移植到代孕母親的子宮內,十月懷胎生子。
(2)借宮 + 借卵:因女方不孕不育,因此需要借助女方的卵細胞與需要生育的男方精子結合,通過試管嬰兒技術或注入男方精液,促使代孕母親懷孕。
(3)借人:直接由需要生育的男方與代孕母親發生性關系,促使代孕母親懷孕。
代孕是否違法?
當前我國代孕是違法行為,國家明令禁止,但當前國內僅明文規定處罰從事代孕行為的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現行有效的涉及“代孕”的法律法規多達196項,涵蓋刑法、行政法、民法等領域,筆者節選部分法律法規、指引、工作安排供參考。
①《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第二十二條: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實施代孕技術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類精子庫批準證書》機構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進行性別選擇的;
(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
(六)經指定技術評估機構檢查技術質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②《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管理的指導意見》
第(八)條規定:打擊違法行為。各地要把輔助生殖技術監督執法作為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重點查處輔助生殖機構超范圍開展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行為以及未取得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機構和個人非法開展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行為,嚴厲打擊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濫用性別鑒定技術等違法違規行為。惡性事件頻發的地區要制訂專項整治方案,進行重點治理。
③《開展打擊代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
工作任務:
(一)對開展代孕行為的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進行查處。
(二)對開展代孕行為的社會中介機構等進行查處。
(三)對開展代孕宣傳和服務的互聯網絡、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進行清理和查處。
(四)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應用和醫療器械、藥品的流通、銷售情況進行監管。
在國外,雖然部分國家允許代孕行為,但也是嚴格限制的,即使在標榜自由的美國,也只有部分州立法承認代孕,在尋求代孕、簽訂合同時,要求相關律師及保險公司參與其中。
美國生殖醫學會(American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建議,只有當確實存在醫學問題,妨礙預定父母自行妊娠,或會給女性或胎兒帶來重大的死亡或損害風險時,才可使用代理孕母。
在這個前提條件下,明確了很多具體情形,比如:
先天性或獲得性子宮缺如(沒有子宮);
重大的子宮異常,比如不可恢復的 Asherman 綜合征;
反復妊娠丟失的單角子宮;
母體患有妊娠的醫學絕對禁忌證,比如肺動脈高壓;
存在未識別的子宮內膜因素,比如之前盡管移植了優質胚胎,仍出現多次不明原因的 IVF 失敗等。
大概意思就是一定是要到了這個女性徹底失去生育能力的地步。
而一些因為高齡的原因,擔心生育風險,或者自然懷孕懷不上,而不存在明確的醫學指征的話,恐怕還達不到適用代孕的程度。
為什么禁止代孕?
有人可能會覺得,如果不能或者不愿意懷孕,你出錢,我出人,最后一手交錢,一手交人。你情我愿,各取所需,我自己的身體,我自己處置,就當做生意了,為什么不行?
實際上這是大錯特錯的。
代孕合法化尤其是商業代孕,就好像打開潘多拉魔盒,女性出讓子宮,任人挑選,孩子則淪為明碼標價的商品,無數的貧苦女性會最先成為受害者。
在巨大的利益之下,從不存在真正的自愿。即便是代孕的母親是出于自愿,這也是相當于在人和錢之間劃了一個等號,如果這個價碼成立,成為一種標準,那么你我,社會中的所有人都會被定價。
定價之后,是否意味著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是否就意味著強者對弱者可以肆意欺凌?是否有人會舉著鈔票來買你的器官,你的健康,你的自由,甚至你的命?
可能會出現的情景:
打工不如代孕掙錢,不如去代孕!
山區貧困女孩沒錢上學?代孕吧!
弟弟沒錢娶媳婦?讓姐姐妹妹去代孕賺彩禮!
買賣人體器官、拐賣兒童是違法犯罪,不如組織代孕活動,抽取介紹費、服務費!
更甚者,老公吃喝嫖賭,回家打老婆,畏于賣淫違法,那就要求妻子提供代孕服務,掙錢給其揮霍。
或是有錢人為擺脫一夫一妻制,讓后代能遺傳優秀基因,花錢隨意和優秀人才生子,無節制的生育,將他人當作生育工具。
這樣的場景,曾經會發生在拐賣人口上,如今就會發生在代孕上。
這件事,或許,我們每個人都無法置身事外。
代孕帶來的倫理問題遠不如此,十月懷胎是非常辛苦的,而代孕降低的是某些有錢人的生育成本。但代孕對他們來說成本真的很高嗎?少則幾萬,多則不過幾十上百萬,對有些明星來說,可能就是幾天的零花錢。在這樣的成本面前,“買家”可能對孩子好嗎?會對他盡多大的責任?例如最近的爽女士事件,那邊熱搜上還是網傳爽女士喜提1.5億豪宅,這邊到了代孕孩子身上,馬上就養不起了。
原本起碼要懷胎十月,付出健康成本,時間成本,疼在自己身上,多多少少也會讓做父母的人慎重考慮,這是做父母的基本的門檻,不會一時興起就搞出幾條命來。
如今不負責任的父母已經夠多了,如果代孕后后悔了,感情變化了,不想要了,抬起屁股就走,就跟買了件衣服一樣。
你逃避了責任,孩子呢?一個無辜的新生命,一輩子可能都會因此坎坷艱難,他們怎么辦?
但對于這種“白來的”,輕輕松松花錢買回來的東西,很多人就容易不珍惜。失去了情感羈絆,后面的盡心養育,就更難奢求了。一個連懷孕都不愿經歷的人,我們能指望她能付出什么愛和關懷,給這兩個生命呢?
很多人并沒有意識到代孕講會帶來怎樣的問題。
代孕的法律后果
1.民事風險
當前,民法典剛出臺,以目前國內法律框架,即使不違背公序良俗,也難立法開放代孕,因為這必將出現許多法律難題。
例如:
1. 如果代孕雙方簽署合同,要求提供代孕的母親不得擅自終止妊娠,否則要給予賠償,那么如果母親身體出現不適(不至于重大生命危險),能否終止協議呢?
2. 如果申請代孕的一方要求終止妊娠,代孕的母親母愛泛濫,不愿終止,該如何處理?若生下孩子,該孩子與代孕的一方有何關系?
3. 生下的孩子存在先天性缺陷,如何處理?能否“退貨”?能否拒收棄養?他們不是商品,是無辜的,活生生的生命!孩子怎么辦?代孕的母親怎么辦?誰來管她們的死活?
此外,通過案例檢索發現,代孕引起許多民事法律糾紛,例如撫養權糾紛、繼承權糾紛、合同糾紛等,其中最明顯的規律就是認定代孕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以非法手段掩蓋合法目的而無效,一旦合同無效,將帶來許多問題。
例如:(2019)川0104民初5965號判決書:
協議簽訂之后,劉鳳英一直與愛貝家公司溝通都是代孕事宜,包括供卵者的條件、排卵時間、胚胎成功個數,胚胎移植時間,在兩次移植均失敗后,劉鳳英要求愛貝家公司同時提供代孕媽媽和供卵者,雙方再次對代孕事宜進行協商。由此可見,該協議以醫療健康咨詢及生育互助之名,行協助實施代孕之實。代孕,代孕者通過出讓子宮的使用權,以獲得商業利益,其行為侵害了代孕者的身體健康及人格尊嚴,其后果更是對社會公德、倫理道德的損害,且在原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因此劉鳳英與愛貝家公司所簽訂的《醫療健康咨詢及生育互助管理委托協議書》目的非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2.行政風險
筆者發現,雖然當前沒有明文規定對代孕行為參與人進行拘留等行政處罰,但對于公務員而言,代孕將存在被開除的風險。
例如:
佛山市高明區某機關公務員彭某通過委托代孕機構進行代孕,對彭某的這種行為應如何進行政務處分?實務中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開除公職。彭某的行為,經廣東省衛計委解釋,區計生部門以其屬于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彭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違反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計劃生育規定),根據《廣東省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紀律處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應當給予彭某開除公職處分。
第二種意見:不予處分。國家衛生計生、輔助生殖技術管理等相關法規對個人參與代孕生育并無禁止性的規定,亦無懲處性的規定。彭某代孕生育并非婚外性行為造成的與他人生育行為,紀檢監察機關不應當簡單照搬計生部門的判斷。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應當給予彭某政務處分。
第三種意見:行政撤職,按照辦事員重新安排工作。彭某違反計生法規未辦理生育登記手續,通過非法中介機構代孕生育一子,其行為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綜合考慮彭某案件的性質情節、后果影響和認錯悔錯態度等情況,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應以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給予彭某政務撤職處分,按辦事員重新安排工作。
佛山市高明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工作負責人傾向于用第三種意見進行處理,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省衛計委認為應當以《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來處理彭某代孕生育的問題,而該條款規定的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違法情形,但該《條例》并未明確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有哪些具體情形。市、區兩級計生部門作為專業部門也都是在請示省衛計委后才認定代孕生育的行為屬于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行為。“法律不強人所難”。在市、區兩級計生部門都不能自行準確判斷的情況下,不能要求普通公務員提前預判代孕生育帶來的嚴重處分后果。且彭某代孕生育時征得了妻子的同意,其行為與重婚、包養情人、婚外性行為等情形下造成的婚外生育不同,主觀上、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及家庭負面影響較低,不應當同等處分。第二,代孕生育并非合法生育,如果對于公務員通過代孕方式生育子女不予處分,將會在黨員干部隊伍中造成允許或鼓勵代孕方式生育的影響,由此勢必導致計生管理的混亂,不符合當前國家衛生計生政策導向。因此,對此種行為必須給予較重的處理。第三,彭某于2017年代孕再生育的一子是在全面放開二孩后,未超出國家和省級計生部門倡導的生育子女的時間和數量。但是其代孕生育一子,未經計生部門登記許可,未辦理登記手續。代孕生育的行為同時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隱含著嚴重的社會倫理危機和道德風險,其背后掩蓋著配子買賣、偽造證件等非法行為,彭某雖然沒有直接參與,但其選擇代孕生育,是可以預見該行為背后必然存在的非法交易,客觀上也助推了非法行為。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及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的相關意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應當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按辦事員重新安排工作。
3.刑事風險
筆者通過案例檢索,涉及“代孕”的刑事案例共計108個,暫未發現因代孕行為本身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均為因代孕活動觸犯其他罪名,涉及案由主要為:
(1)詐騙罪(以代孕為幌子)
(2)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因無法登記戶口,為了能順利上戶,購買出生醫學證明辦理上戶)
(3)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的證明材料辦理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的相關手續)
(4)重婚罪(若對外以夫妻身份同居,雖有代孕協議仍屬于重婚)(5)非法拘禁
(6)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發代孕廣告短信)
(7)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由此可知,雖然當前僅明文規定處罰從事代孕行為的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并未處罰代孕申請人。但代孕生育的行為同時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隱含著嚴重的社會倫理危機和道德風險,其背后掩蓋著配子買賣、偽造證件等非法行為,代孕申請人雖然沒有直接參與,但其選擇代孕生育,是可以預見該行為背后必然存在的非法交易,客觀上也助推了非法行為,給行為人帶來刑事風險 。
綜上,筆者認為,代孕將帶來許多問題,希望國家能通過立法,為民眾指引方向,避免代孕帶來的許多問題。
二:法律條規有多少條
關于組織架構的概念,《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第二條規定:“本指引所稱組織架構,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決議和企業章程,結合本企業實際,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企業內部各層級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人員編制、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的制度安排?!睂嶋H上,人們習慣稱組織架構為組織結構。關于組織及其組織結構,理論上的定義是多種多樣的。組織,是指由一系列交織共存的關系構成的社會系統,是一個分配和安排組織成員之間的工作、權利和資源,以便他們能夠達到組織目標的過程。組織結構,是指企業內部各種組織機構的組合程序。
三:法律條規大全
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2、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發條理(特別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
4、商法:對比一下商標法論文。糖尿病食療與按摩。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
5、經濟法: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屬于自然資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