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收購各種寵物狗 上門收購寵物狗電話
長期收購各種寵物狗、小貓,以及其他動物的飼養場所,這些場所往往存在衛生條件差、消毒不到位等問題,容易滋生細菌,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此外,還有一一些養寵物的人喜歡在室內養寵物,如果沒有做好清潔工作,也會導致室內環境污染。因此,建議大家盡量減少室內養寵物的次數,尤其是家里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更要注意室內衛生。另外,如果家里有寵物的話,一定要定期給寵物洗澡,保持寵物身上的干凈。
一:長期收購各種寵物狗
收狗,賣狗肉的人都特別心眼不好因為你殺了一只狗。去賣狗肉都不是特別好的人、因為狗也特別懂事,特別的聽話哦,收狗的人都心眼兒特別的壞。
狗都懂人事,他還要殺了他,賣狗肉我不喜歡收購的人。
我也特別懂人事。他也不想死,但是收狗的不太好
二:長期收購各種寵物狗蘇州電話
實施網絡犯罪的犯罪分子為了不暴露自己,往往會利誘或者騙取他人的幫助,獲取銀行卡、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銀證書,或者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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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少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貪圖小利
就此成為了網絡犯罪的幫兇
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根據今年1月上海檢察機關透露的數據,去年上海檢察機關受理網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共計11643件22881人,其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受案數量增幅明顯,案件數量占比達52.1%,人數占比達34.7%。
總而言之,銀行卡手機卡切勿出借出租!
本期嘉賓
上海光大律師事務所 潘軼
上海尚法律師事務所 和曉科
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 李曉茂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刑法》第287條之二第1款、第2款、第3款,由此設立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罪名。
潘軼:
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犯罪尤其是詐騙類犯罪具有遠程性、隱蔽性,往往涉及不同環節的眾多犯罪嫌疑人。比如很多人只為了蠅頭小利就將自己的手機卡號、銀行卡和個人信息提供出去,被犯罪分子用于電信詐騙。
一旦公安機關介入偵查,這些人就被犯罪分子當成了“人盾”,主要的犯罪分子反而隱身其后,妄圖逃避打擊。
從司法實踐來看,對這些僅僅為犯罪提供幫助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如果主犯未能抓捕到案,就面臨追責的困難。即使主犯被抓獲,對他們能否認定為同案犯,也存在定罪的難點。
為此,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我國《刑法》第287條之二第1款、第2款、第3款,由此設立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的罪名。
《刑法》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何為“情節嚴重”
“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情節嚴重”的情形。
和曉科:
由于現實中還是有不少人法律意識淡薄,將手機卡號、銀行卡和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或者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其他幫助,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遭到追責的案件數量也急劇上升。
根據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該年前三季度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顯示,2021年1月至9月,檢察機關共決定起訴1273051人,其中起訴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約占同期起訴人數的6.23%。
根據“兩高”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何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應當根據次數、張數、個數,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李曉茂:
根據“兩高”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根據“兩高一部” 《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認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收購、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條規定的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或者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等的次數、張數、個數,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收購、出售、出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或者電信、銀行、網絡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利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便利,非法開辦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下列幫助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
賣銀行卡就能掙錢?男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獲刑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無需付出勞動,只需提供銀行卡及配套的電話卡、U盾即可獲利,以為找到掙錢捷徑,殊不知已經觸犯法律。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被告人雷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為獲取非法利益,先后辦理三張銀行卡及配套的電話卡、U盾,以每套卡、盾500元的價格出售給“偉哥” (另案處理),用于接收、轉移網絡犯罪所得,共非法獲利1565元。經統計,被告人雷某出售的涉案銀行卡共轉入網絡犯罪贓款2693833.87元、共轉出網絡犯罪贓款2637023.52元。經查,上述轉移網絡犯罪贓款中含有被害人林某、陳某二人被他人以“網絡兼職刷單”為由騙取的部分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出售銀行卡及配套的電話卡、U盾3套,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金額2693833.87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雷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雷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家庭特殊情況及悔罪表現,決定對被告人雷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整理 | 陳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