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斤泰迪一次吃多少狗糧
黑河,6歲女孩撿鼠藥投喂陳家的泰迪犬,將狗毒死。陳家憤然起訴,要求賠償買狗錢1000元,搶救費260元,泰迪29個月狗糧費1160元。
(案例來源: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法院)
【@法網人生】
陳家開了一家麻辣燙店兼復印社,據陳老板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他在店鋪門外投放了鼠藥,案發當天,劉女士帶著6歲的女兒來店里復印證件,女兒在門外玩耍,發現地磚和空隙處有彩色的鼠藥,便撿起來喂給老板拴在門口的泰迪。
狗吃了鼠藥以后,很快毒發身亡。陳老板查看店里的監控,發現是女孩投喂的鼠藥,遂找到劉女士協商賠償。商量未果,陳老板向法院起訴,要求劉女士賠償買狗的費用1000元,防疫疫苗共計8針每針60元,共計480元。
另外,陳老板還要求劉女士賠償泰迪每月生活費40元,共29個月,總計購買狗糧為1160元,狗用品200元,中毒后的搶救費用260元,另外,因為寵物犬的死亡,給他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需要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元,所有費用共計4100元。
法院定性,本案為監護人責任糾紛案件,劉女士的女兒投喂泰迪出于好奇,但她剛剛6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為有監控證據,法院認為,小姑娘的行為與寵物狗中毒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便她不知道投喂的是鼠藥,但向寵物狗投喂鼠藥的行為仍然存在過錯,劉女士作為母親,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個方面,陳老板在店鋪門口投放鼠藥,在投放處沒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示,對自家的狗死亡也存在過錯,綜合全案的事實,法院應為,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為宜。
關于損失情況,法院認為,陳老板認為他已經養了兩年多,應該以現有價值作為賠償數額,但由于現有價值無法確定,法院以當時1000元的購買價格計算,確定泰迪的死亡賠償金為1000元。
另外,前往寵物醫院搶救的費用為陳老板的直接損失,應予以賠償。至于飼養期間的花費,包括狗糧、疫苗費用等,法院不予以認可,精神撫慰金也同樣不予以認可。綜上,最終認定陳老板的經濟損失為1260元。
按照50%的責任比例,劉女士應賠償給陳老板630元,案件受理費用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陳女士負擔。655元了結此案,按說劉女士可以息事寧人,但是,她覺得,法院這樣判決,她受到了莫大的冤屈,堅決上訴到中級法院。
劉女士認為,陳老板白天開復印社,晚上開麻辣燙店,作為餐飲服務業卻在店鋪外投放有毒有害物品,違反餐飲管理規定,而且,他沒有提供是相關部門要求投放藥品的證據,此是錯誤之一。
錯誤之二,陳老板即便需要投放鼠藥,也應在夜間,而不是光天化日,而且也沒有設立有毒物品警示牌,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應該自身承擔責任。
既然開店,店鋪內外就是公共場所,公共場所不準飼養動物,餐飲業更不適合,陳老板自行造成悲劇發生,此是錯誤之三。
狗食鼠藥后,兩個小時才發作,她上午9點鐘到店里復印,狗卻下午3:50分才宣告死亡,在此期間,泰迪狗是否是其他原因致死,陳老板應該提供法醫的解剖證明。
她帶著女兒來復印,鼠藥不是她自帶,當時,陳老板家門前遍地鼠藥,是否小狗自食,陳老板應提供全天監控錄像。而且,孩子在玩耍時,以為是彩色小石子,根本不知道是鼠藥。總之,陳老板應自負全部責任。
更可氣的是,劉女士說,本案發生糾紛以后,她的精神上受到嚴重摧殘,患上了嚴重的神經官能癥,她請求法院,陳老板應該賠償她精神損失費2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作為服務業的經營者和管理人,陳老板應對公共區域內的設置及公共安全承擔注意義務,其在公共區域放置有毒藥品,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增加動物或人誤食的可能性,作為藥品投放者,陳老板應承擔責任。
但是,法院話鋒一轉,雖然孩子的投藥的性質并不知曉,但是,作為監護人的劉女士,在學習生活中應履行好教育、指導的責任,應教育孩子不應在逗耍寵物過程中隨意喂食,孩子將安全性不明的食物投喂給寵物狗,行為本身存在不當。
法院認為,孩子作為未成年人不知道藥物的性質和危害,但劉女士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本起事件中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沒錯,賠償數額也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對于本案,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人認為,陳老板的訴求應予駁回,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和經營者,本案首先應考慮的是他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不是追究6歲孩子的監護人責任。
更何況,陳老板應該特別慶幸,孩子是把鼠藥喂給了狗,如果自己誤食,后果真不堪設想。
親愛的讀者,小案子,大道理,您對本案有什么看法,我們評論區里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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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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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開了一家麻辣燙店兼復印社,據陳老板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他在店鋪門外投放了鼠藥,案發當天,劉女士帶著6歲的女兒來店里復印證件,女兒在門外玩耍,發現地磚和空隙處有彩色的鼠藥,便撿起來喂給老板拴在門口的泰迪。
狗吃了鼠藥以后,很快毒發身亡。陳老板查看店里的監控,發現是女孩投喂的鼠藥,遂找到劉女士協商賠償。商量未果,陳老板向法院起訴,要求劉女士賠償買狗的費用1000元,防疫疫苗共計8針每針60元,共計480元。
另外,陳老板還要求劉女士賠償泰迪每月生活費40元,共29個月,總計購買狗糧為1160元,狗用品200元,中毒后的搶救費用260元,另外,因為寵物犬的死亡,給他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需要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元,所有費用共計4100元。
法院定性,本案為監護人責任糾紛案件,劉女士的女兒投喂泰迪出于好奇,但她剛剛6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為有監控證據,法院認為,小姑娘的行為與寵物狗中毒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便她不知道投喂的是鼠藥,但向寵物狗投喂鼠藥的行為仍然存在過錯,劉女士作為母親,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個方面,陳老板在店鋪門口投放鼠藥,在投放處沒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示,對自家的狗死亡也存在過錯,綜合全案的事實,法院應為,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為宜。
關于損失情況,法院認為,陳老板認為他已經養了兩年多,應該以現有價值作為賠償數額,但由于現有價值無法確定,法院以當時1000元的購買價格計算,確定泰迪的死亡賠償金為1000元。
另外,前往寵物醫院搶救的費用為陳老板的直接損失,應予以賠償。至于飼養期間的花費,包括狗糧、疫苗費用等,法院不予以認可,精神撫慰金也同樣不予以認可。綜上,最終認定陳老板的經濟損失為1260元。
按照50%的責任比例,劉女士應賠償給陳老板630元,案件受理費用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陳女士負擔。655元了結此案,按說劉女士可以息事寧人,但是,她覺得,法院這樣判決,她受到了莫大的冤屈,堅決上訴到中級法院。
劉女士認為,陳老板白天開復印社,晚上開麻辣燙店,作為餐飲服務業卻在店鋪外投放有毒有害物品,違反餐飲管理規定,而且,他沒有提供是相關部門要求投放藥品的證據,此是錯誤之一。
錯誤之二,陳老板即便需要投放鼠藥,也應在夜間,而不是光天化日,而且也沒有設立有毒物品警示牌,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應該自身承擔責任。
既然開店,店鋪內外就是公共場所,公共場所不準飼養動物,餐飲業更不適合,陳老板自行造成悲劇發生,此是錯誤之三。
狗食鼠藥后,兩個小時才發作,她上午9點鐘到店里復印,狗卻下午3:50分才宣告死亡,在此期間,泰迪狗是否是其他原因致死,陳老板應該提供法醫的解剖證明。
她帶著女兒來復印,鼠藥不是她自帶,當時,陳老板家門前遍地鼠藥,是否小狗自食,陳老板應提供全天監控錄像。而且,孩子在玩耍時,以為是彩色小石子,根本不知道是鼠藥。總之,陳老板應自負全部責任。
更可氣的是,劉女士說,本案發生糾紛以后,她的精神上受到嚴重摧殘,患上了嚴重的神經官能癥,她請求法院,陳老板應該賠償她精神損失費2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作為服務業的經營者和管理人,陳老板應對公共區域內的設置及公共安全承擔注意義務,其在公共區域放置有毒藥品,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增加動物或人誤食的可能性,作為藥品投放者,陳老板應承擔責任。
但是,法院話鋒一轉,雖然孩子的投藥的性質并不知曉,但是,作為監護人的劉女士,在學習生活中應履行好教育、指導的責任,應教育孩子不應在逗耍寵物過程中隨意喂食,孩子將安全性不明的食物投喂給寵物狗,行為本身存在不當。
法院認為,孩子作為未成年人不知道藥物的性質和危害,但劉女士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本起事件中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沒錯,賠償數額也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對于本案,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人認為,陳老板的訴求應予駁回,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和經營者,本案首先應考慮的是他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不是追究6歲孩子的監護人責任。
更何況,陳老板應該特別慶幸,孩子是把鼠藥喂給了狗,如果自己誤食,后果真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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