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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關于小區養狗規定|國家關于小區養狗規定2021

      1. 國家關于小區養狗規定2021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連政規發[2013]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連云港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農業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內的犬只飼養、交易、診療、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警用、科研實驗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城市建成區。

        第三條 對養犬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城管、獸醫、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ㄒ唬┕膊块T負責養犬登記,查處犬吠擾民、驅使犬只傷人案件、調解涉犬糾紛和捕殺野犬、狂犬等;

       ?。ǘ┏枪懿块T負責對街面流動無證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三)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疫病檢測,監督飼養人對犬尸的無害化處理;

       ?。ㄋ模┕ど滩块T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ㄎ澹┬l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V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負責加強養犬管理宣傳;

       ?。ㄆ撸┦袛底只鞘泄芾肀O督指揮中心負責受理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對養犬問題的舉報、投訴工作,根據職責分工發送相關部門處理,并對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將處理結果答復當事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規范養犬、文明養犬、狂犬病防治、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可以依法組織居民、業主制定養犬公約,規定允許遛犬的區域和時間,設立標識并監督實施。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制定并監督實施養犬公約,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發生犬只傷人的糾紛案件,經過有關部門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當事人訴訟到人民法院處理。

        第七條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強化行業自律,規范養犬行為,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八條 飼養犬只應當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遺棄、虐待飼養的犬只。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 城區每戶居民飼養小型犬不得超過1條,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因警衛、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單位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批準。

        烈性犬、大型犬的標準和名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有關規定,及時將犬只送當地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疫苗,并登記、繳費,領取《家犬免疫證》。飼養進口犬只的,在領取《家犬免疫證》時,還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動物檢驗檢疫證明。

        未經免疫的犬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

        第十二條 在城區內養犬實行登記制度。個人養犬的,應當到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或者簽證);

       ?。ǘ┳∷刈C明材料;

       ?。ㄈ┤幻庖咦C明材料(進口犬只還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證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單位養犬的,應當到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證明材料(營業執照等);

       ?。ǘ﹩挝怀鼍叩拇_需飼養犬只證明材料;

       ?。ㄈ┤伙曫B管理責任制度(加蓋單位公章)材料;

       ?。ㄋ模┤幻庖咦C明材料(進口犬只還須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證明材料);

       ?。ㄎ澹┢渌枰牟牧稀?

        第十三條 興辦犬只養殖場的,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辦犬只診療機構的,應當取得獸醫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犬只寄養、培訓、美容等經營服務活動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四條 養犬人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控制好犬只,保護好現場,不得轉移、出售和屠宰,并立即報告獸醫主管部門。

        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實施診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防疫措施。認定為狂犬的,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組織捕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犬只正常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規定處理,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動物尸體無害化處理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承擔相應處理費用,不得隨意掩埋或者丟棄。

        犬只異常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報告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各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活動舉辦者可以根據經營管理需要限制犬只進入,并設立限制犬只進入標識。

        第十七條 養犬人不得攜犬進入設有禁犬標識的區域;在設有分時段禁犬標識的區域,不得在禁止時段攜犬進入。

        第十八條 養犬人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乘人員同意。

        第十九條 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采取裝袋、裝籠、束鏈、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遇行人時應當主動避讓,防止犬只傷人、妨礙他人通行。

        第二十條 養犬人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或者傷害他人;犬吠影響他人時,養犬人或者攜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養犬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拒絕、阻撓執法人員履行養犬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養犬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可以就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制定措施。

      2. 小區養狗國家法規

      小區養犬管理規定由所在小區物業管理中心規定,主要內容情況如下:

      一、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并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后,復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

      二、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不得攜犬與他人一起乘坐電梯。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糞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違者經查證后,由物業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費。

      三、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其它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

      3. 國家關于小區養狗規定宣布

        一、國家沒有明令禁止小區養犬,可查看小區的養犬規定。

        二、根據《養犬管理條例》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并且需辦理養犬登記證,請養犬人自覺遵守。

        三、辦理養犬登記證相關手續,新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養犬,要攜犬并持動物健康免疫證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養犬登記證。

        四、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并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后,復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

        五、小區主要道路、兒童游樂園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范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禁止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和經常吠叫的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養犬。

        七、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便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違者經查證后,由物業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費。 八、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其它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

        十一、犬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應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十二、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養犬人應主動采取息事寧人的姿態,約束或處理自家犬,平息糾紛。

        十三、養犬人自覺接受物業管理處和業主的監督。

      4. 國家關于小區養狗規定2021標準

      2021武漢養狗新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次修訂可知,武漢市新的動物防疫法從2021年5月1日開始實施。

      1、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除了要佩戴犬牌、牽繩外,還需要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未按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可能被處罰款。

      2、加強犬只登記管理

      3、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4、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逾期不改的,除處罰外,還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5. 住宅小區養狗法規

      1.狗狗主人需要持身份證到所在轄區的派出所填寫《申請養狗登記表》,審批之后,向狗狗主人發放《購狗許可證》。

      2.主人也要到指定的動物醫院進行體檢,并且注射狂犬疫苗,然后領取《狗類免疫證》。

      3.狗狗主人再攜帶許可證和免疫證及本人身份證,到保險公司去辦理犬類傷害他人的責任保險。

      4.狗狗主人持許可證,免疫證,身份證,保險單,購狗發票,或受贈公證書等指定資料,到派出所審核檢驗,檢驗合格后,領取《養狗許可證》和狗牌,有的城市成為《養犬登記證》

      對于城市養狗,有的地方要求成狗的肩高在35公分以下,比如北京就有這個要求,上海沒有這個要求,要看每個城市的具體規定。

      還要看狗的類型,有的地方不允許養具有攻擊性的狗,比如上海,雖然對狗的身高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對狗的類型是有規定的,具有攻擊性的藏獒等是不允許養的。

      6. 國家關于小區養狗規定北京

      2021年北京養狗新規 :

       1、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3、除了要佩戴犬牌、牽繩外,還需要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未按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可能被處罰款

        根據以上情況逾期不改的,除處罰外,還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7. 國家關于小區養狗規定2021年

      自5月1日起,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將施行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其中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按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攜帶犬只出戶的,應按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對于多次違規者會被處以高額罰款或者沒收犬只。

      狗狗出門遛彎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繩,從2021年的5月起,相關養寵人員將受法律制裁!這是首次被國家以法律形式單獨提出寵物佩戴牽引繩的要求,背后逐步凸顯的正是在寵物狗數量的逐年攀升今天,寵物飼養行業不斷完善的社會要求。

      8. 最新養狗規定2021

      2021規模養狗有新規定,出門遛狗不拴繩是屬于違法行為

      9. 國家關于小區養狗規定2021年度

      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養犬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獸醫、城管執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以及相關處罰。市公安部門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工作。

      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相關管理以及處罰。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化地區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財政、物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的行為規范。

      第九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二章養犬登記

      第十條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

      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經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并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管部門的認定書。

      犬只在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向養犬人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

      本市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

      第十二條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

      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

      第十三條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五條區、縣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辦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養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現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辦證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一)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二)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滿,養犬人未將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公安部門注銷《養犬登記證》。

      第十八條《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辦證機構申請補發。

      犬只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植入地點申請補植。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獸醫主管、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等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監管等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信息:

      (一)養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種、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四)養犬登記相關證照的發放、變更、注銷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信息。

      第二十條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用??袢∶庖?、電子標識的具體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飼養的犬只。

      第二十二條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

      (三)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

      (五)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

      (六)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二十三條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條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城市化地區的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養犬人不得遺棄飼養的犬只。

      第二十八條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

      犬只在動物診療機構死亡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

      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扔犬只尸體。

      第三十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或者規約,并組織監督實施。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或者規約。

      第三十一條鼓勵與養犬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舉報、投訴。相關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十二條本市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養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條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應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

      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到犬只收容所認領。

      第三十四條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因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犬只,經獸醫主管部門指定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

      被確認領養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

      確認領養犬只的,犬只領養人應當在犬只收容所辦理養犬登記。

      第三十五條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經市公安部門認可,可以開展犬只的收容、領養工作,收容、領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活動。公安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章犬只的經營

      第三十七條開設犬只養殖場所、從事犬只診療活動,需要辦理相關登記注冊手續的,依法辦理。

      開設犬只養殖場所、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向住所地的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分別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

      未經許可,不得開展犬只養殖、診療活動。

      第三十八條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五日內到住所地的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犬只銷售前,應當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工商登記證明和相關免疫證明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

      犬齡滿三個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犬只禁止銷售。

      第三十九條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第四十條舉辦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于活動舉辦前到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提供犬只檢疫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飼養未登記、年檢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督促養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登記、年檢。逾期仍不登記、年檢的,收容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犬只送交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門收容犬只。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對其批評教育。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聽勸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養犬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犬只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亂扔犬只尸體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每銷售一條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處五百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犬只擾民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飼養犬只影響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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